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个人体会湖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操作细则(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增强案件处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与时效性,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湖南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的案件处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意是: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或外部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盗窃、抢劫等,涉嫌触犯刑法、已经或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应当确认为案件
案件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
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1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财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成功堵截案(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人防、物防或技防措施成功阻碍或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第1页共8页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
包括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
第四条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告、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其中,案件风险事件、成功堵截案件不适用本细则中对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的要求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五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有效落实和执行其法人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案件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