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类(见附表一)
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地块控制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1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