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标准婚姻登记治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效劳社会的才能,实现婚姻登记"以县为单位、集中登记、网络治理"的目的
依照民政厅《关于加快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立的通知》(甘民发〔〕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婚姻登记标准化建立活动提出如下施行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为依照,以严格执法、文明效劳、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公开、公正、高效为原则,按照信息化、标准化、网络化建立标准,设立县(区)婚姻登记效劳大厅,满足社会效劳需求,全面提升全市婚姻登记公共治理和效劳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效劳
二、任务及标准(一)完成县(区)新的婚姻效劳大厅的设立
婚姻登记标准化建立标准:1
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受权机关)以文件方式确定其登记资历
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九条的要求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200平方米,机构内分设候登(区)、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大厅,有条件的可设立微机室、会议室等;效劳设备完备,婚姻登记室装备宽阔、开放式登记工作台,候登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及其他便民效劳设备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设备
登记场所内部布置要做到宽阔、亮堂、温馨、庄严、整洁;工作标准透明,婚姻登记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制造的登记公示牌,明确结(离)婚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