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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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