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及实现【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中图分类号】d919、4,r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001—0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
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的情形
作者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条例》的本义和有关法律原则
首先,《条例》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与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
含义是不同的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
应当是指提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要求有关机关按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方
一般情况多为患方;而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应当是指对医疗事故纠纷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按程序法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方,既可以是医方
也可以是患方
医疗事故纠纷事件,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论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鉴第1页共3页定费用都应当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一方承担
多由患方承担
这应该是条例的本意,也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法律在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处理
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