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一、法律法规学习《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权利和义务。共三条。(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三)管理学生权。(四)获得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第六章待遇。共八条教师工资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津贴教师补助教师住房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医疗保健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退休退职第七章奖励。共两条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五条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九章附则。共四条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目录共十则八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十六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管理体制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共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共四条第五章受教育者。共七条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六章教育与社会。共八条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共四条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共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