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一、法律法规学习《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获得报酬待遇权
(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第六章待遇
共八条教师工资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津贴教师补助教师住房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教师医疗保健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教师退休退职第七章奖励
共两条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