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同法的完善合同法的完善篇一: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急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恳信用原则及公允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削减第1页共30页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刚好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开社会资源的人为奢侈
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具有与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一种特别的违约形态,对其从法律的角度所赐予的救济及给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独特优势
因此,我国合同法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108条构建了“预期违约”的框架,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又有预期违第2页共30页约的影子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页共30页二、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一)合同法律条文的体系支配不合理
第94条其次项规定类似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预期根本违约”,是“合同的解除”中的一种,与不行抗力、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违约形态,从逻辑上说应当是总的制度规定,可是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