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同法的完善合同法的完善篇一: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急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恳信用原则及公允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削减第1页共30页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刚好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开社会资源的人为奢侈。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具有与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一种特别的违约形态,对其从法律的角度所赐予的救济及给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独特优势。因此,我国合同法也实行了这一制度。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108条构建了“预期违约”的框架,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又有预期违第2页共30页约的影子。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页共30页二、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一)合同法律条文的体系支配不合理。第94条其次项规定类似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预期根本违约”,是“合同的解除”中的一种,与不行抗力、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违约形态,从逻辑上说应当是总的制度规定,可是它与94-2是并列的关系,这样的支配实在是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二)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过于简陋。第一,适用条件不严格,比如,没有第4页共30页篇二:完善我国合同法之商法内容的探析摘要:本文从探讨合同法之商法性含义入手,通过对合同法制度演进及内容分析,客观相识合同法中商法内容之现状,剖析其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大胆提出几点完善的构想,以强化民法合同法之商法属性观念,增加合同法对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关键词:合同法之商法性;民法商法化;民商合一一、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合同法虽然在发展经济,实现商事主体同等、公允、平安、迅捷交易等方面起到了不行忽视的主动作用,但假如将合同法之商法内容第5页共30页向纵深扩展,则在理论、实践和立法中将会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惑,并在肯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民、商法及合同法的发展。1.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在理论上会产生肯定障碍合同法最基本的理论在于它的同等性和私权性,而现代合同法发展中同等性和私权性正受到挑战,其中一个明显的体现就是合同法之商法性问题。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同等地位已渐渐为主体实力的差异、信息之不对称等因素所干扰;交易迅捷、交易平安和交易效率等商法原则,使主体同等的合同法原则受到限制;商主体严格法定、企业维持原则使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质疑。于此情形下再强调第6页共30页同等性已明显存在肯定的逻辑冲突,同等性在某种程度上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由于商业的快速发展,商事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保障市场主体更公允地享有其私有权利,国家以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现象只会有增无减,如出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及强制缔约义务的推行等。自然而然私权领域便渗入了公权的因素,使合同法的私权性受到学者的质疑,提出所谓“民法公法化”之说。[1]于是合同法要不要进一步商事化?是固守现有的立法模式和内容,还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展内容,甚至重新构建?现代合同法凸显出的理论难题成为制约合同法完善的缘由之一。第7页共30页2.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于现实中存在肯定的两难现象合同法就其发源来说,是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是以私人财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