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模板7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买卖合同篇1一、理论的打算:法律行为第1页共62页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一般法》一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第2页共62页为了解决此冲突,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1、概念第3页共62页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缘由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可以分别的法律行为。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缘由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缘由超然矗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缘由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第4页共62页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缘由存在为必要,若其缘由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缘由的存在为必要,即使缘由无效而其行为仍旧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在法律上相互结第5页共62页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可以分别,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缘由相分别亦即是否以其缘由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缘由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不相分别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分别不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第6页共62页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缘由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缘由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假如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缘由那么法律行为就丢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在此,我们必需弄清晰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缘由。法律缘第7页共62页由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缘由),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干脆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