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1页共6页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