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2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进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