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总体意见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县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办、试办资格
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
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
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
董(理)事会成员,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县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页共7页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