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总体意见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县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董(理)事会成员,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县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1页共7页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每学年应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升办学品位。三、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共同组织实施。职成教股负责审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组织年检工作,配合教育股对民办学校实施管理;教育股负责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工作;人事股负责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计财股负责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监督以及年报数据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民办学校安全督导以及校车标识审报等工作。教研室、电教馆等依据相关职能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性质和层次,高中县局直管;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实行县、乡镇(中心校)共管,以县为主;小学、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以乡镇(中心校)管理为主。四、切实加强德育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制度民办学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奋发进取的精神,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重视学生良好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要结合学校生源特点,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努力使评价第2页共7页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排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