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运输合同,切实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运输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行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复审。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三)有履行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有有效的保险责任凭证;第2页共4页(五)有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运输信息。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输情况。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地点、路线、费用等内容,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向旅客提供安全、有序、舒适的交通服务,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运输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厢、车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旅客权益保护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权。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保障旅客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将旅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第3页共4页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方便旅客辨认。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关的经营条件和设施。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的候车厅、航班信息公示屏、票务办理设施等,提供便捷的服务。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在有关网站、APP等平台上公布航班信息、票价信息、票务办理流程等,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保证候车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第二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受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第二十六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检查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第4页共4页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格;(二)违规收取额外费用,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三)未按规定备案和报告运输情况;(四)不按规定签订运输合同或不履行运输合同;(五)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旅客损失或安全事故;(六)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的,依法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