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硝酸铵 安全生产作业,确保硝酸铵库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 要求及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根据《安 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硝酸铵》、《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民用 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法律规范》、《常用化学品危险品储存通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法律规范》和其他 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公司所属存在硝酸铵仓 库项目建设、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的库房管理。第三条 硝酸铵库房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硝酸铵库房的全过程安全管理由库房所属单位负责,公司 安全环保监管处负责监督。第四条 硝酸铵库房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硝酸铵库房 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为硝酸铵库房安全 管理的直接管理单位。第五条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库房相关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第六条 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应详细制定并严格落实硝酸 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本管理规定中的硝酸铵,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中规定的 5.1 类氧化性物质(可燃物含量 0.2%,0.4%), UN 编码 1942,包装形式为塑料编织袋、两层塑料袋或 一层塑料袋外麻袋、乳胶布袋等。第八条 硝酸铵仓库为火灾危险性甲类仓库。第二章库房项目建设第九条 硝酸铵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15m2,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 5m2,防火分区之间采纳防火墙分隔。第十条硝酸铵库房建设过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硝酸酸库房安全评估顺利通过。第十一条 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十二条 硝酸铵仓库,可采纳实心砌体结构承重,实心砌 体厚度不应小于 240mm,且不应采纳空斗砌体、毛石砌体;亦可 采纳符合防火要求的刚刚架结构。第十三条 当刚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纳轻型夹层保 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 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 小于 0.6mm, 距不应小于 1.5m,夹层材质燃烧性能应为 A 级。第十四条 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