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保护第四章规划第五章建设第六章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有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