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构筑新世纪漯河人才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第三条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创造条件为各类人才来课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对象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缺人才,具体包括:(一)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三)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五)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各类人才;(六)其他经审核认定或本市用人单位急需的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人才。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原则与方式第五条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一)可以调入,也可以借调、兼职、智力交流、担任企事业单位技术顾问、聘请咨询专家等柔性人才流动形式来漯工第1页共4页作;(二)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我市服务;(三)采取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联办各种实业或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到企业投资人股等方式为我市服务;(四)双方愿意接受的其他方式。第七条人才引进可通过推荐、自荐、招聘或人才中介牵线搭桥等方式进行。第四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措施第八条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第九条引进地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优秀拔尖人才,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原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优秀拔尖人才配偶、子女要求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助落实单位,或纳人人才市场推荐就业。子女人托或义务教育阶段人学,由教育部门按就近人学的原则妥善安置,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第十条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漯创业,落实不到工作单位的,可由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代为接收,实行人事代理。第十一条对我市急需的非课河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采取先接收、再就业的办法引进,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实行人事代理。第十二条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可实行人事代理;其选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三条引进我市急缺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引进我市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特殊的高层次科研、经营管理、智囊型人才,在岗位和职级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按管理权限及时研究确定。第2页共4页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依据有关条件,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贡献特别突出的,积极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资金等方式参与方式经营、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第十六条引进人才进行的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第十七条签订协议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根据需要市政府聘为高级顾问的,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工资补贴。第十八条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卡制度。对引进人才定期安排健康体检,并根据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