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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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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