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非国有林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或者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第四条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林业部直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等工作条件
第七条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第1页共6页是,依法审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一)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林业系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八条林业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