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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结合沼气开发利用对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缓解能源紧张、降低农民生活生产成本等积极的影响
下文是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沼气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农业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扶贫开发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沼气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经贸、建设、环保、质技监督、卫生、科技、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沼气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能源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沼气开发利用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沼气开发利用计划的实施
编制沼气开发利用计划应当进行公众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沼气开发利用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下列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计划组织建设沼气利用工程:(一)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二)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地区;(三)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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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血吸虫病流行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