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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节能(又称政府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领域,对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表率示范作用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