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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现,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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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公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