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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矿业开采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损毁,加剧人地矛盾,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土地复垦是缓解这一问题的主要措施
下文是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一)开采矿产资源;(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四)取土挖沙;(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各类临时用地;(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条土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复垦规划和计划,并对复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和地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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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鼓励对因自然灾害、抢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毁坏的土地和其他废弃地进行复垦,对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其复垦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因调整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造成的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