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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会议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