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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属于土地一级市场
下文是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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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