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属于土地一级市场。下文是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七条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第八条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四\\\)租赁的年限;\\\(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制。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约定,但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