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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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