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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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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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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