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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社会的语言使用和语言态度属于语言的社会范畴,对人们的语言能力和语言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和规范汉字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依法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四)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五)管理、监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六)受委托对因语言文字的歧义、误解引起纠纷提出鉴别意见;(七)组织做好本系统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