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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法规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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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