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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检查与采购工作参考计划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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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检查与采购工作参考计划一.工作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药品治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治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药品流通监视治理方法》和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运营监管有关咨询题的通知》精神,实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标准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平安。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地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和销售情况进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投放、专利标识标准化、处方审核制度施行、驻地药师在职调配、零售药店禁止药品非法运营、关联运营、药品柜台和柜台运营、药品广告非法发布等情况。本次检查应从四个方面与分公司的日常监视工作相结合:一是结合分局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二是要结合零售药店的普惠制后续检查。三是信誉检查相结合;第四,要结合以往检查中发觉的咨询题进展整改和复查。检查中发觉的咨询题,依照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意见进展调查处理。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给商以任何方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销售本人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人员不得在商店销售药品或从事药品促销或销售活动。违背规定的,按《药品治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消费和批发企业购置。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和“借据”个人(或无证单位)购置药品等非法渠道。发觉物资是从非法渠道购置的,按照《药品治理法》第80条进展查处。3、药品零售企业在购置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需求进展迎检,留存供给商的相关文件、材料、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应当出具标明供给商名称、药品名称、制造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的证明。)。如发觉供给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销售证明不需要核对和留存,应按《药品流通监视治理方法》第30条进展调查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和施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采购药品进展逐批检查验收和记录。未经检验和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学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制造商、采购(销售)单位、数量、价格和采购(销售)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接受并逐批记录采购药品。柜台上展示和仓库储存的药品无检验记录的,按照《药品治理法》第885条进展调查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撤销《药品运营许可证》。5、医药零售企业必须装备相应的医药技术人员。运营甲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装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执业前必须每年参加接着教育,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从事16种工作的人员,如医药商品销售人员和店主,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作类型的专业技能证书。违背规定。依照《药品治理法》第79条。同时,分局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展清理和重新登记。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治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是否按规定销售。检查保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触犯法律的,按照《药品流通监视治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检查处方是否得到药剂师的批准和签署;注册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违法规定的,按照《药品治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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