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
第二章安全隐患认定第三条根据隐患性质,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参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1)第五条重要安全生产隐患(附件2)第六条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主要安全生产隐患以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处罚第七条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
第八条处罚原则欢迎共阅1
坚持检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煤矿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查出的,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改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检查
对多个安全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对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参照本办法处罚
第九条处罚形式和标准1
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煤矿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