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478更新时间:2006-3-20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反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
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
反担保的订立程序、有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均与担保相同
【不要混淆】在反担保人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如:设甲欠乙的债,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
而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保证
后甲不能还债,丙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问:乙可否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重点法条】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22、50、52、74、29条;《民通意见》第111条;《担保法解释》第3~12条
【意思分解】1两项制度:担保的从属性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试分述之
(1)担保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
这种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担保合同称为从合同
没有被担保的有效合同的独立存在,也就谈不上担保
但成立上的从属性有例外,如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等,是为未来发生的债权而设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