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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一个修订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税务登记(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xx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xx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格确认(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20xx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xx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四、备案管理(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于20xx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五、发票管理(一)自20xx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自20xx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xx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六、申报征收(一)自20xx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xx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xx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xx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二)对20xx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xx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xx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xx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xx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xx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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