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因此,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的做法应要思考改变。同时,侵占民企资金轻刑化,会造成侵占民企资金现象屡禁不止事件频发,急需刑法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净化社会空气,树立法律权威。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型经济企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需要刑法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保驾护航。修理工侵占车主汽车配件涉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警视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本期主持人:祁铭李某系某汽贸公司的钣金技师组组长。自20xx年4月份以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给客户维修车辆时,将自己以前给其他客户维修后换下的旧配件给客户安装在车上,而将从库房领出的本应给客户安装的新配件私自扣下。照此方法,将新配件攒够一定数量,伺机运出公司,并将私扣的配件卖给他人获利,其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该公司报案。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私扣下来的配件价值12168元。有观点认为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李某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故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观点认为,客户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李某虽然是公司职工,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其侵占的是客户已经支付对价、已经属于客户的配件,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受害人应为客户。李某采用秘密手段、以旧换新,盗窃客户配件,数额巨大,应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对李某的身份及利用职务的便利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李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谁的权益及配件所有权属于谁?据此,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说明认定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公司与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公司与李某之间签有雇佣合同,李某为该公司雇员,汽贸公司为雇主,李某在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内代表公司为客户服务,公司支付工资给李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客户实际上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