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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楼号”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些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投资意识的增强,各地房地产交易市场都异常繁荣,特别是近几年出现了许多新型交易方式,如按揭买房、商品房预售、炒卖楼号等
与此同时,也伴随产生了许多交易问题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就接触了一件因买卖”;楼号”;引致纠纷的案例:XX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丙房以十万元的价款卖给乙
丙房为甲所在单位一套80平米的集资房
合同签订当天,乙应向甲支付合同款一万元,余款于房屋开工修建前付清
该协议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时,甲告知乙,该集资房屋尚未修建,具体何时开工也不清楚
合同签订后,至XX年3月开工,乙先后向甲支付了全部房款
目前该房仍处于修建中
但在今年6月,甲告知乙:我反悔不想卖房了,况且房屋没有产权证,我们的合同本来就没有法律效力,我愿意退还你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一万元
乙觉得现在房价涨了那么多,得不到房自己太吃亏要求甲要么交房,要么补房屋的差价
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那么此条是否属于上述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此条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呢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此问题
第一,从承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除非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现行法律如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并不主张动辄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