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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未满调动要求支付违约金案由申诉人:张某,男,30岁,某机械厂工人
被诉人: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机械厂厂长
被诉人在申诉人提出调动时,要求申诉人支付202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申诉人于1995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被诉人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要求被诉人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
申诉人提前解除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申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与被申诉人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维持
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诉人应当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2020元
经验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这两个规定确定了违反劳动合同者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申诉人于1992年3月18日与被诉方签订的是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不足三年的时候,申诉人以”;工资较低”;提出调动工作,解除合同
被诉人的”;工资较低”;的理由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资问题应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主要内容
合同既然签订,说明在合同签订时申诉人对于工资支付问题没有异议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包括工资在内的各种条款应当得到切实地履行
同时,”;工资较低”;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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