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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2019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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