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2019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第十四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