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根据2003年所兴起的“一行三会”作为监管体制的主导目标,其他部门的中央机关作为辅助部门,地方金融监督与管理单位作为补充功能型与目标型分业制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与体系主要涵括了两大部分
第一,根据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以及相关金融行业法律一起构建了适用于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订,进而为职能监管的顺利开展以及行业的顺利运营提供了保障;第二,金融行业机构在内部建立了约束性的相关“自律性规范”,从而得以规范金融组织的个人做法[3]
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由于其所在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能力各有不同,所以监管机构所设定的原则考衡也不尽相同,在监管机构中的内部职能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终归来说,其职能范畴主要为,订制与开展金融机构发展整体的规划实施;指导金融机构完成改革;预防地方性金融机构行业的风险;统筹地方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推进与监管等
另外,相对而言,依然有部分行政单位也在行使金融监管的权利
例如,中央所管辖的金融企业资产依赖财务往来的监管工作便由财政部管理;我国金融机构的审计评估工作,便由国家审计署管理;国有资产金融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1
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金融监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与一致性的负责工作,全球金融监管主要奉行的基本原则便是遵循法律至上
而法律至上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国家应当出台系统且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实施调制,而且必须要按照以法律监管为背景下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监管的主体一方在行使监管职能的阶段必须严肃、负责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保证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威性
我国所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固然在稳定金融行业的秩序方面发挥了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