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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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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商标评审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颁布日期】19951102【实施日期】19951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名称】商标评审规则【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商标法律;(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第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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