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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颁布日期】19951102【实施日期】19951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名称】商标评审规则【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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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