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
具体标准为:1(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