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范文十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10篇,欢迎大家共享。加工承揽合同篇1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分,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像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供应原材料的第1页共110页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心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像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肯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详细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详细合同的性质做出精确推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详细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驾驭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需。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出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缘由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困难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第2页共110页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爱护,因此通过成文法给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出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像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分: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变更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给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限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第3页共110页定作人限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限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明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限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假如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限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假如该合同第4页共110页中没有定作方限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限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说明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便利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第5页共110页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意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说明就是,不注意加工过程而只注意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意的是对生产过程的限制和监督;假如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第6页共110页制权,而且这些限制权明显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详细方式方法。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详细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驾驭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好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怜悯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详细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限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第7页共110页产过程的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