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地税政发〔2008〕14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制订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现文件第2页共52页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第二条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联合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