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同案例: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案例: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风险:被告王某租赁县商业综合公司在县城十字街的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私自转让
2022年4月17日,原告张某看到被告王某贴出的转让通知后,双方经过协商,于4月19日晚上达成协议
约定被告王某将其租赁的十字街门面房运用权,该房内的电脑一台、第1页共9页空调一台全部转让给原告张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用20000元,其中包括5个月房租3000元
并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后原告张某即在该房内营业
与此同时,2022年4月17日,县商业综合公司在听到王某转租该房的消息后,给其送达了一份通知,称对其私自转让房屋,公司将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收取违约金
原告张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缘由2022年8月13日起诉到法院
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转租费20000元,并担当门面房装修费用2335元,庭审中原被告看法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第2页共9页: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接着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限制主义和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在肯定程度上是对出租人的利益爱护
该规定包含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出租人同意的状况下,存有两种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同关系
第三人第3页共9页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状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租人可依据与承租人的合同要求乘租人担当损害赔偿损失,而乘租人在担当了损失后,可依据与次乘租人的合同恳求次乘租人弥补该损失
其二,在出租人不同意的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