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水利工程观后感【法规标题】XX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3修正)【发布部门】XX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部门】【发布日期】2003
28【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全文】【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997
16【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唯一标志】16827826XX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适应都江堰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缘溪流径流、区第1页共9页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以及涉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及水利工程得各项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
其设立的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渠首枢纽的具体管理,灌区各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