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洞穴奇案》观后感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
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
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
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
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
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
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
我真是于心不忍
他们也很是无奈
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
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
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
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
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
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
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
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
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
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
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
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
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
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
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
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
但在我看懂的部分
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
有句法律谚语说“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而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
而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所以说,他们应该使用自然法
这是我听过适用自然法的最有意思的一种说法
之前,认为在法律规则,原则没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法
第1页共3页很抽象
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
而基恩法官则有着与之完全相反的观念
他的观点有种恶法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