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摘要]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悬赏广告的成立,须具有悬赏人、对不特定的人以广告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奖赏、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等要件。悬赏广告现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然而对于悬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广告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便于司法操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确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并且解决其法律性质上的分歧,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位是法制完善的需要。[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的法律又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这一有争论的问题作些探讨。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和构成要件1.悬赏广告的含义关于悬赏广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故“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指定之不特定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1]在此我们采取史尚宽先生关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2]2.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悬赏广告的成立,须有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意思表示的人,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第二、须有以广告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意思表示。发出的广告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做出,如报纸刊登、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只要是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第三、须有奖赏。悬赏广告从其字面看,必须以“赏”为要件。当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时,悬赏人就应向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中的约定给予相对人奖赏。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但也可以是其他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第四、须要求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有承诺。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及求得发现或发明等。为了便于分析悬赏广告的性质,我们先举关于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的案例。具体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华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到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到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第3页共9页第2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9页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方就酬金的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