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经验汇总公司法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第三章具体职责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第六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第七条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第八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第九条开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1训工作;第1页共8页第十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第十一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第四章法律文件审核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第十五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第十七条下列法律文件,需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1、土地转让、出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拆迁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2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第十八条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第十九条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第2页共8页第二十条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公司常年合作事务所确立后,应由双方确定1~2名固定律师负责公司的业务。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律师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公司顾问律师的管理、工作衔接及业绩考核。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顾问律师的法律协助。1、电话、邮件咨询;2、通过公司法务人员,约请律师面谈;3、特别重大事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作为专项业务处理,经办部门要指定专人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配合,共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或公司专项处理的问题,视情况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专业意见,对于一般性问题,不再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仅由公司法务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3第五章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出具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法律咨询。如需公司法务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办部门需提交争议事件材料及书面咨询。第二十七条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即时给予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不迟一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第二十八条对于经办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及重要咨询,公司法务人员向经办部门了解实施情况后需以书面方式解答,对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答复,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需公司法务人员配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