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尾矿库闭库处理废弃尾矿库恢复和有效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呼声极高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相应地,对尾矿库工程管理的认识也产生根本性变化
传统认为,从矿山开发规划与作业观点,停止尾矿排放即工程寿命结束,实际上这只是排放和堆积的结束,洪水和地震的威胁仍将长期存在,况且沉积滩面在长期风吹雨淋之下滩面坡度渐趋平缓,调洪库容随之减少,防洪能力自然降低
一旦失事,造成的灾害不亚于正在运行的尾矿库
为此,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2月1日颁发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16条至第19条对尾矿库闭库设计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
为了加强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0月1日又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尾矿库闭库的全过程如何进行安全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详见本教材第三部分中《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概括地说: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库闭工程施工及闭库安全验收
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如要重新启用或改作它用时,应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一节尾矿库安全评价一、尾矿库评价报告内容企业应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评价前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坝物理力学指标);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
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2)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
(3)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
(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
(5)执行尾矿规程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