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法司法说明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页共57页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第2页共57页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肯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恳求其担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页共57页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第4页共57页对交付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