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第2
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1合同构成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2投保范围1
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除另有约定外,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5投保人解除合1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