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金额:
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
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
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