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
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